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
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管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管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须经提名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