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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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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年报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自然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就审计计划、审计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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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对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能力、独立性、及时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形成有关工作底稿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中签字。第十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分别安排审计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独立董事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单独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提请年审注册会计师关注。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的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并对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就该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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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九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
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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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