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其他法人主体,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备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制订、讨论、审批重大事项的负责
人和经办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
(八)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九)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父母;
(十)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其中,属于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证券账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等。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及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三条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关主体应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送达公司: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二)、(三)项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董事会秘书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文件、统计报表、说明材料等,涉及尚未披露的财务、生产经营重大信息的,公司及相关部门依法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正式披露
业绩快报或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公司披露的内容。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报备。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范围内
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各职
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由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职
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批准,并履行信息报告的相关义务。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
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三十一条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上述相关机构有义务提供知情人名单,并按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第三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 |||||||||||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 | 内幕信息知情人与上市公司关系(注4) | 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账户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印章:
年月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注2: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的条款。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为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