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0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委托理财,在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自在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皓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按市场价格定价,是按照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的,遵循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
周健 刘永宝 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