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1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5月21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59号,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1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5人,代表股份58,351,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58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9,061,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6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8人,代表股份9,289,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9人,代表股份9,292,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8人,代表股份9,289,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5%。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何佳欢、孟怡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7,951,9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59%;反对 379,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10%;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93,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46%;反对37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8%;弃权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7%。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51,4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51%;反对37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0%;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9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94%;反对379,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5%;弃权1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51,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5%;反对37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0%;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892,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959%;反对379,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78%;弃权2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77,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00%;
反对35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6%;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19,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814%;反对35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7%;弃权1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9%。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及2025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35,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407%;反对39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492%;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3,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6964%;反对39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771%;弃权1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65%。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王明喜先生、黄逸超女士、邬均文先生、游明东先生和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共计48,996,385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进行了表决。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15,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56%;反对26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31%;弃权70,7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57,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32%;反对26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50%;弃权70,78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佳欢、孟怡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