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6 证券简称:阿石创 公告编号:2025-033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9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湖路66号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3日 (星期二)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陈钦忠 董事长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377,48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9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573,72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5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03,76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6%。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9人,代表股份816,06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82,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3%;反对495,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82,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58%;反对4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3%;弃权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84,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84%;反对4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1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53,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0%;反对5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1%;弃权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59,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45%;反对5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98,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10%;反对51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71%;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8%。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5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8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2%;反对4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0%;弃权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044%;反对4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407%;弃权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0.7111%;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68%;反对52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14%;弃权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8%。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83,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64%;反对49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33%;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309%;反对49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44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41,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98%;反对5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3%;弃权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0,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55%;反对5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996%;弃权2,0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0.672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系列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885,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8%;反对49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0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1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2,883,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72%;反对49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2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22,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044%;反对493,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71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方青律师、姚佳隆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