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石创(300706)_公司公告_阿石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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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石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8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的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平等对待投资者的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的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的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的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严格保密原则。对尚未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和管理,对一些敏感的公司信息,严格限定内部接触人员,限制内部的扩散范围,并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 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节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相关证券交易所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节 投资者交流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刊登;

(2)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3)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股东会:

(1)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 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

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3) 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会进行报道。

(三)公司网站:

(1)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2) 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3)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四)分析师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1)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3)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五)一对一沟通:

(1)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 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1) 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 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3)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依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三十二条 对于到公司访问的投资者,应由董事会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前应请对方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提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投资者来访由董事会负责并在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共同完成接待工作。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三十三条 根据公司整体宣传方案,可有计划地安排公司领导接受媒体采访、报道。对于自行联系的媒体,应请对方提供采访提纲,经董事会秘书核定后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确定采访内容。文字材料由相关部门准备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对于采访后媒体形成的文字材料应先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再行公开报道。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或者以公告形式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董事会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四十二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涉及上市的部分,在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正式生效。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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