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Fujian Acetron New Materials Co., Ltd.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兰邦胜)
2025年4月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兰邦胜)
本人作为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到了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与左右,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现将2024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兰邦胜,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17年8月至2020年11月,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企业融资部业务董事;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任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股权投行部副总经理;2022年6月至今,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24年5月20日公司董事会换届完成后,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本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了自查报告。经自查,本人任职符合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在任期内亲自参加1次董事会会议及1次股东大会,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未发生缺席或委托他人出席情况。
任期期间,本人未发生行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条款项下的特别职权的情形,即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形;未发生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未发生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等相关工作。报告期内,本人主持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出席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参加各专门会议,全面深入了解会议材料,审慎行使独立董事职权,对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同意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在任职期内,本人参加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对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聘任外部审计机构以及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基于独立立场进行审议,未发现相关事项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职期间内,本人积极参与由审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会议。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的工作汇报。本人及时了解了公司审计工作关注的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助推公司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的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与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人员保持沟通交流,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建设等方面情况,对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维护了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
在任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
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度,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也符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保障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 很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且有利于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鉴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审议了拟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议案。
本人认为拟任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相关制度,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
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除上述事项外,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总结评价
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勤勉履职,通过深入调研公司运营状况,运用专业经验审慎审议各项议案,为公司治理提供独立意见。2024年4月换届后,本人已卸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对任职期间获得公司的支持与配合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报告人:兰邦胜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