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3—4页
三、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5—8页
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
〕
-
号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意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赛意信息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赛意信息公司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赛意信息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赛意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赛意信息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关于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年度完成收购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诺博公司)系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自然人曾付贵、童志勇、胡英、陈宁投资设立,于2004年10月14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总部位于北京市。思诺博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
,
.
元。主要经营活动为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和销售,企业管理咨询。
年本公司与思诺博公司原股东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徐佩政签订《上海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徐佩政关于现金购买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的协议》,本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
,
万元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思诺博公司
%股权。二、业绩承诺情况根据本公司与思诺博公司原股东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徐佩政签订的《上海赛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徐佩政关于现金购买北京思诺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股权的协议》,思诺博公司原股东东台市智思博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东台市智思德信息技术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左玉辉、曾付贵、陈立群、陈健、周子君、袁振棠、徐佩政承诺:
(一)标的公司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年、
年、
年对应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标的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
,
元、
,
,
元、
,
,
元。(二)标的公司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年
月31日《专项审核报告》所载的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截至2026年3月31日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存货”*
%后剔除银行承兑汇票的账面余额后金额(以下简称“特定应收账款”)不超过
年度营业收入的
%。截至
年
月
日的特定应收账款应当在不晚于
年
月
日之前至少收回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思诺博公司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3,565,869.11元,超过承诺数1,273,869.11元,思诺博公司2024年业绩承诺达标。
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4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4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4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魏标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7-546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林志宇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