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6 证券简称:智动力 公告编号:2025-026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05月12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0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05月12日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第四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加维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 会议的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 7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9,345,038 | |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 34.7828% | |
通过网络投票 参与会议的情况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 100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587,51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 4.1218% | |
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情况 |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 102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661,416 | |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 4.1506% |
注:1.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指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3,759,000股股份后的股份数量。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97,4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8%;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6,3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28%;反对1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421%;弃权2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1%。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8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9%;反对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3%;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15,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06%;反对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2%;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86,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9%;反对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3%;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15,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06%;反对1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2%;弃权2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2%。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84,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0%;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2%;弃权
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1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28%;反对1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6%;弃权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6%。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84,6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0%;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13,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28%;反对12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1%;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1%。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9,737,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9%;反对1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8%;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6,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710%;反对16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5730%;弃权2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0,142,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036%;反对7,1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82%;弃权2,686,3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55%;反对7,1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272%;弃权2,686,3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97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66,5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8%;反对1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9%;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68,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944%;反对15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73%;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
9.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99,633,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82%;反对1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459,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00%;反对16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52%;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宋幸幸律师、张昊律师(下称“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