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85 证券简称:艾德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1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9:15-15:00。
4、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39号公司1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罗捷敏先生
由于公司董事长LI-MOU ZHENG先生因公外出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捷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6人,代表股份153,147,6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6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11,793,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4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7人,代表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41,35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11%。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5人,代表股份65,446,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5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24,091,5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9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7人,代表股份41,35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21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42,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6%;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0%;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40,7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39%;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23,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9%;反对9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9%;弃权2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2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4%;反对9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78%;弃权24,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22,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08%;反对9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9%;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21,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41%;反对99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55%;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4、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39,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17%;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37,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96%;反对9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00%;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36,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8%;反对9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36%;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67%。该议案获表决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3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51%;反对98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60%;弃权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45,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54%;反对97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3%;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43,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83%;反对976,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4%;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7、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59,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0%;反对96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78%;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58,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06%;反对96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1%;弃权2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07,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939%;
反对18,51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81%;弃权2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6,905,8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6710%;反对18,512,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69%;弃权27,5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1%。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141,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0%;反对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79%;弃权2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获表决通过。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4,439,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25%;反对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28%;弃权29,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志君律师、梁玥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