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7 证券简称:英科医疗 公告编号:2025-091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0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87.51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
总额的1.99%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1.30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5年6月20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9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87.51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三)授予价格:11.40元/股
(四)激励对象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102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冯杰 | 中国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0.00 | 0.74% | 0.02%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骨干人员(不超过1,101人) | 1,312.20 | 96.54% | 2.03% | |||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1,102人) | 1,322.20 | 97.28% | 2.05% | |||
预留部分 | 37.00 | 2.72% | 0.06% | |||
合计 | 1,359.20 | 100.00% | 2.10% |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下同。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9个月。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1个月、33个月、45个月、57个月。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或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年度报告披露之日(以两者孰晚为准)。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1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3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2026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以两者孰晚为准)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2027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以两者孰晚为准)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2028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以两者孰晚为准)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或2029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首个交易日(以两者孰晚为准)至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下期,由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六)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
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亿元) | 净利润(亿元) | ||
目标值 (Am) | 触发值 (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 (B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112.60 | 90.08 | 16.80 | 13.4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122.80 | 98.24 | 18.80 | 15.04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132.80 | 106.24 | 22.80 | 18.24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2029年 | 142.80 | 114.24 | 26.80 | 21.44 |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相应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 指标对应系数 |
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实际达成的营业收入(A) | A≥Am | X1=100% |
Am>A≥An | X1=A/Am*100% | |
A<An | X1=0% | |
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实际达成的净利润(B) | B≥Bm | X2=100% |
Bm>B≥Bn | X2=B/Bm*100% | |
B<Bn | X2=0 |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X取X1和X2的孰高值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扣非前),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B,C+,C和D七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等级 | A+、A、B+ | B | C+ | C | D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 1 | 0.9 | 0.8 | 0.6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5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2025年5月30日至2025年6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6月9日披露了《英科医疗监事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82)。
(三)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5年6月17日,公司披露了《英科医疗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86)。
(五)2025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1、授予价格的差异
2025年5月26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转增股本。因公司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总股本=63,917,675.50÷646,204,955=0.0989123元,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含税)为0.989123元,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89123元/股。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13日实施完毕。根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1.40元/股调整为11.30元/股。
2、授予人数和数量的差异
鉴于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有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全部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102人调整为1,090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322.20万股调整为1,287.51万股。
除以上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五、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
公司历次权益分派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参数的调整情况详见“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中“1、授予价格的差异”。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5年6月20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287.51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99%
(三)首次授予人数:1,090人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11.30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六)授予股份的性质:股权激励限售股
(七)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9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1个月、33个月、45个月、57个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1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3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3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5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5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7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5% |
(八)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且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含预留)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26-2029年四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营业收入(亿元) | 净利润(亿元) | ||
目标值 (Am) | 触发值 (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 (Bn)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112.60 | 90.08 | 16.80 | 13.4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122.80 | 98.24 | 18.80 | 15.04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8年 | 132.80 | 106.24 | 22.80 | 18.24 |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 2029年 | 142.80 | 114.24 | 26.80 | 21.44 |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各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相应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情况相挂钩,则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确定方法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 指标对应系数 |
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实际达成的营业收入(A) | A≥Am | X1=100% |
Am>A≥An | X1=A/Am*100% | |
A<An | X1=0% | |
对应考核年度公司实际达成的 | B≥Bm | X2=100% |
净利润(B) | Bm>B≥Bn | X2=B/Bm*100% |
B<Bn | X2=0 |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X取X1和X2的孰高值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以公司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扣非前),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4、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A、B+,B,C+,C和D七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考核等级 | A+、A、B+ | B | C+ | C | D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 1 | 0.9 | 0.8 | 0.6 | 0 |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P)。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而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
(九)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姓名 | 国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一、高级管理人员 | ||||||
1 | 冯杰 | 中国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10.00 | 0.75% | 0.02%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核心骨干人员(不超过1,089人) | 1,277.51 | 96.45% | 1.98% | |||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1,090人) | 1,287.51 | 97.21% | 1.99% |
(十)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于首次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1,287.51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进行了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5年6月20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2.02元/股。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5年 (万元) | 2026年 (万元) | 2027年 (万元) | 2028年 (万元) | 2029年 (万元) | 2030年 (万元) |
1,287.51 | 15,475.87 | 2,883.77 | 5,463.98 | 3,744.44 | 2,158.89 | 1,043.79 | 181.00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
经公司自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向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6月20日,并同意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090名激励对象授予1,287.51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25年6月20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11.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90名激励对象授予1,287.51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5、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