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25-033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2025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云华路9号华大时空中心C区国际会议中心4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因重要公务出差无法现场主持会议,且公司未设置副董事长,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王玉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8人,代表股份183,938,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34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80,118,0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8人,代表股份3,82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7%。
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2人,代表股份4,133,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3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8人,代表股份3,82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7%。
2、出席会议的人员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董事赵立见先生、刘斯奇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60,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0%;反对4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55,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19%;反对4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941%;弃权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0%。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40,4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4%;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4%;弃权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3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578%;反对42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416%;弃权7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6%。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43,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8%;反对4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1%;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38,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31%;反对4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11%;弃权7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58%。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39,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1%;反对4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3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57%;反对4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13%;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1%。
5、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47,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30%;反对4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3%;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42,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174%;反对4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78%;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48%。
6、审议并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40,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95%;反对44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8%;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3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631%;反对44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161%;弃权5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08%。
7、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3,485,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7%;反对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9%;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8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15%;反对3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2%;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3%。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董丁铱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