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烨智能(300670)_公司公告_大烨智能: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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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烨智能: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300670 证券简称:大烨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2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23号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139,869,54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4.134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9,363,1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7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506,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3人,代表股份622,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监事因工作原因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沈博远、张智淳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5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5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5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56,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9,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315%;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628,7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9%;反对2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8%;弃权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284%;反对2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993%;弃权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5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1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25%;反对1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631,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6%;

反对23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7139%;反对238,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54,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2%;反对1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25%;反对1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7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139,855,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0%;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弃权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92%;反对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5%;弃权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派沈博远律师、张智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大烨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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