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3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利于公司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公司竞争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3月27日;并同意按照《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向54名激励对象授予285.90万股限制性股票。(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 森:
高 刚:
梁 波: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