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杰恩设计股票代码:300668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讯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兴二路19号铺之二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一致行动人:张梅光通讯地址:开封市集英街*******一致行动人:傅文静通讯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受让)
202212月15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报告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杰恩设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23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杰恩设计、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 指 |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晟信康 | 指 | 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一致行动人 | 指 | 张梅光、傅文静 |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上市公司15,000,000股股份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报告书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1、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兴二路19号铺之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圣硕嘉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BX8ER6XY成立日期:2022-08-29经营期限:2022-08-29至无固定期限注册资本:350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
2、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类别 | 出资额(元) | 比例 |
1 | 广东圣硕嘉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19,250 | 55% |
序号 | 合伙人名称 | 类别 | 出资额(元) | 比例 |
2 |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代表“西藏信托-善水传承家族信托2号 ”) | 有限合伙人 | 15,750 | 45% |
合计 | 35,000 | 100% |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高汴京 | 男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中国 | 开封市 | 否 |
(一)张梅光
姓名:张梅光性别:女国籍:中国身份证号:41232819**********通讯地址:开封市集英街*******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傅文静
姓名:傅文静性别:女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7280119**********通讯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5%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广东圣硕嘉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普通合伙人,张梅光与广东圣硕嘉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高汴京为夫妻关系,傅文静与广东圣硕嘉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王晨为母子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原因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对上市公司价值及未来发展有信心。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计划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等方式受让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外,暂无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1,400,000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6%,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4,573,400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80%。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15,000,000股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6%;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0,973,400股,股份种类为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17.42%。
2022年12月15日,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姜峰、深圳市杰创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十兄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佳创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甲方):
甲方一:姜峰
甲方二:深圳市杰创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三:深圳市十兄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四:深圳市佳创汇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二、标的股份
乙方向甲方购买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合计15,000,000股流通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2.46%。其中,乙方自甲方一受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数为10,577,0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8.79%;乙方自甲方二受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数为1,331,6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11%;乙方自甲方三受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数为
1,803,7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50%;乙方自甲方四受让的标的公司股份数为1,287,7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1.07%。
三、转让价格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以人民币19.5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2,500,000.00元(“股份转让总价款”),其中,应支付给甲方一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06,251,500.00元;应支付给甲方二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966,200.00元;应支付给甲方三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5,172,150.00元;应支付给甲方四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110,150.00元。
乙方同意以上述价格受让标的股份。该等转让价格为标的股份转让的最终价格,未来各方不会因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等因素调整股份转让总价款。
2、各方一致同意,因本次股份转让而发生的一切税、费,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各方各自承担。
3、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相反约定外,本次交易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乙方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4、股份数量调整及分红补偿
过渡期内,如标的公司发生以累计未分配利润派发股票红利、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应作相应调整,经过调整后的标的股份数量仍应为标的公司增加股份总数后的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2.46%,股份转让总价款不变。
四、标的股份交割及付款安排
1、甲方保证下列交割先决条件应在2022年12月 日前全部成就:
1)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已经完成其自身及标的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所应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
2)甲方基于本协议向乙方作出的全部陈述与保证事项或事实在股份交割日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性,且不会因为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给标的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甲方已履行并遵守且已促使标的公司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甲方及标的公司应在交割日前必须履行或遵守的所有约定、义务和条件;
3)截至交割日,不存在亦未发生任何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负债、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4)截至交割日,不存在任何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股份转让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股份转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5)甲方及标的公司已经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批准协议转让申请的确认意见书,并向乙方适当出示且经乙方确认;
6)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在交割日前应完成的与本次股份转让有关的一切通知、公告等手续依该等规定的要求均已完成;及
7)本协议已经生效。
2、各方确认在交割先决条件均得到满足或被乙方全部或部分书面豁免后的次日,双方应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应一次性办理过户登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
3、各方同意,乙方按照以下进度和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10%,即人民币29,250,000.00元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支付20,625,150.00元;向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2,596,620.00元,向甲方三指定账户支付3,517,215.00元,向甲方四指定账户支付2,511,015.00元;
2)双方根据本协议第4.2款办理完毕标的股份交割手续,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次日,乙方应向甲方合计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70%,即人民币204,750,000.00元,其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支付144,376,050.00元,向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18,176,340.00元,向甲方三指定账户支付24,620,505.00元,向甲方四指定账户支付17,577,105.00元;
3)本协议第 4.1 款所列的先决条件仍然满足的前提下,在第七条规定的承诺改选完成日起七(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总价款的剩余20%,即人民币58,500,000.00元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其中,向甲方一指定账户支付41,250,300.00元,向
甲方二指定账户支付5,193,240.00元,向甲方三指定账户支付7,034,430.00元,向甲方四指定账户支付5,022,030.00元。
五、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应履行中国法律法规、标的公司章程以及标的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2、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均归属于乙方。
3、过渡期内,甲方承诺不支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不得支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权利;不得同意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本协议签署日前标的公司已经依法公开披露的项目除外。
4、过渡期内,如遇标的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部分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虽然现金分红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调整,但如果甲方在过渡期内取得了标的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乙方自应当支付给甲方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直接扣减与该部分现金分红等额款项。
5、自交割日起,标的股份所对应的标的公司分红,应归乙方所有,如甲方取得了标的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用以抵偿。
6、在过渡期内,甲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资产/资金或进行其他任何有损标的
公司利益的行为,不得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视各自权限而定)同意与标的公司发生任何新的关联交易。如甲方违反上述事项,非经营性占用标的公司资产/资金的,应无条件地立即予以纠正解除占用事项并赔偿标的公司及乙方的损失。如甲方未经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视各自权限而定)同意与标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且该关联交易给标的公司及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标的公司及乙方损失,并就关联交易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有,且因此造成标的公司损失)向标的公司进行足额赔偿。
六、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批准和同意:甲方一签署本协议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已经取得一切必要的授权和同意(包括其配偶的同意),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并符合其章程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的规定;甲方已经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且该等批准、同意或豁免等在股份交割日均为有效;且,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2)积极履行: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批程序和登记手续,决不拖延或拒绝。3)标的股份:甲方保证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且,甲方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将不受任何根据法律、合同、承诺或其他方式所引起的担保权益、法律强制措施及/或第三方权益的限制(包括应当获得所需的有关第三方的书面同意或放弃)。因交割日前发生之任何事实或行为,而导致标的股份存在重大瑕疵并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经营许可: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依法取得维持其正常经营所必需的一切业务许可、业务资质、项目批文及其他有关政府批准,该等业务许可、业务资质、项目批文始终保持其完全效力,且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仍然适用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甲方应保证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顺利完成上述业务许可、业务资质的顺利延期,如前述业务许可、业务资质因任何原因未能顺利延期,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如因此造成标的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罚款或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或标的公司全额赔偿。
5)股份交割日后,如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办理有关业务许可、业务资质、项目批文的变更登记、备案、延期手续,甲方将尽最大努力根据配合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延期手续,如因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全部或任何业业务许可、业务资质、项目批文及批准被取消、无法延期或更新,甲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如因此造成标的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罚款或造成乙方任何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或标的公司赔偿。
6)财产及债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对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债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享有完整、充分的所有权,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财产不存在权属瑕疵或财产上不存在未披露的向第三方设定任何形式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或者其他担保物权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未披露的任何形式的共有所有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且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取得并仍享有的一切财产权利,在股份交割日之后仍然继续由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对于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前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财产存在权属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或土地未办理权属证书等)或限制事项(无论是否披露)使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对生产经营构成不利影响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罚款等一切经济损失。7)债务: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债务(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或任何预计可能导致的重大负债或或有负债(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可能导致乙方或标的公司于股份交割日后承担任何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如因本款所述之重大债务、负债或或有负债导致乙方或标的公司遭受任何损失的,甲方应全额承担并赔偿乙方或标的公司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8)风险及/或违约: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法律、税务、环保、土地使用权、合同等方面的风险及违约情形。对于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前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生或已存在(无论是否披露)的法律、税务、环保、土地使用权、合同等方面的风险、违约等,如果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为上述风险、违约等发生对外赔付、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被处以罚款、罚金,乙方免于对前述赔付、税款、滞纳金、罚款或罚金承担单独或连带的责任,甲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费用、违约金、罚款、罚金等一切经济损失。9)业务可持续性:甲方应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业务的持续性,保持与客户、潜在客户、合作伙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业务联系各方之间的现有关系。10)员工: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受到劳动及社会保障部门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纠纷或与劳动及社会保障相关的行政处罚。甲方保证如因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未签署劳动合同或未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补偿、赔偿、补缴义务以及如因此而遭受的任何处罚及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11)诉讼及/或仲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法院、仲裁庭或者行政机关均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影响本协议效力或正在执行的未向乙方披露的诉讼、裁决或者其他程序;亦不存在任何可能引起或者导致前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程序的纠纷或违法行为。甲方承诺标的股份交割日前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因股份交割日之前发生的任何事由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股份交割日后被提起诉讼程序而导致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任何损失、赔付、责任,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12)行政处罚: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交割日前的任何经营期间内,均不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亦不存在受到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任何有权机关的重大司法或行政处罚(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情形或存在受到重大司法或行政处罚的潜在风险。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其在股份交割日前的经营期间内的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而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而使乙方或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罚款、罚金并赔偿乙方或标的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13)信息披露:鉴于乙方购买标的股份事宜系基于标的公司已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和披露信息,甲方承诺标的公司已公告文件和披露信息、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乙方委派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文件、资料、信息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14)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甲方不存在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为甲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形给乙方或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在损失发生后十(10)日内给予足额赔偿,逾期赔偿的,应按应付未付额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或上市公司支付逾期赔偿违约金。
15)本协议签署时,甲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不违反甲方做出的相关承诺,不会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况给标的公司及乙方带来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乙方及标的公司损失的责任。
16)就标的股份过户后甲方一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股份(即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剩余36,777,615股股份),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甲方一承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与乙方交易。
17)声明和保证独立性:甲方上述声明和保证的每一项均无损于上述陈述与保证中的任何其他条款;而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均不可限制上述陈述与保证条款的范围或适用。18)持续有效: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上述陈述与保证内容仍应继续完全有效。19)连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和甲方四对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获得其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并符合其章程、细则或其他适用的文件的规定;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或豁免;且,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3)乙方保证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标的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5)乙方保证其所作的所有陈述事项均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3、违反保证的后果
1)如果一方违反任何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该方违约,并适用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守约方除可根据本协议或适用法律寻求任何其它救济之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2)甲方向乙方进一步承诺:若甲方违反第6.1款项下任何一条陈述与保证,或由于交割日前发生之事实或行为,而导致标的公司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债务、或有负债、对外赔付、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被处以罚款、罚金等)或给乙方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则甲方应当予以赔偿。甲方应在损失发生后十(10)日内给予标的公司或乙方足额赔偿,逾期赔偿的,应按应付未付赔偿额每日千分之一向标的公司或乙方支付逾期赔偿违约金。
七、 关于业务发展和业绩承诺的特别约定
1、原有业务发展和业绩承诺
(1)甲方一承诺,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甲方作为标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标的公司原有设计业务的稳定持续发展及并继续保持行业优势地位。
甲方一承诺并保证, 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的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完整会计年度标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扣非归母净利润”)均应为正数(“承诺净利润数”),按每一会计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出具的标的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确定。若标的公司任何一个会计年度的扣非归母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甲方一应当向标的公司补足差额,并在标的公司当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补偿。
2、新业务发展和业绩承诺
(1)双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为了进一步增强标的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力,
乙方将协助标的公司开展和推动新业务并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的二(2)个完整会计年度(“新业务利润补偿期间”)内,促使新业务的盈利能力达到与标的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相当的规模。
为此,甲方一承诺,在遵循标的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甲方一促使标的公司为新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新业务所需流动资金数额、规模和使用时间应以乙方在新业务利润补偿期间内根据需要随时向甲方一和标的公司发出的单方书面通知所载内容为准,甲方一和标的公司应无条件按照单方书面通知所载执行。以甲方一和标的公司按照前述约定为新业务的开展提供足额流动资金支持为前提,乙方承诺,新业务利润补偿期间的每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新业务为标的公司带来的实际年度净利润均应为正数(“新业务承诺净利润数”),若新业务利润补偿期间的任何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新业务为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新业务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向标的公司做出现金补偿。
为免异议,双方在此确认并同意,标的公司应在新业务补偿期间的每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年度审计时,要求年度审计机构对新业务贡献的净利润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以确定新业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如经专项审计确定乙方应承担现金补偿责任,则乙方应在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标的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款。
(2)为推动新业务的顺利发展,双方同意,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乙方有权向标的公司提名二(2)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级别的职务具体负责新业务管理。
乙方可向甲方一发出通知,并在通知中载明乙方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甲方一应配合按照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标的公司董事会提名乙方提名人选作为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促使标的公司董事会及时通过乙方提名的人选被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甲方承诺,乙方提名人选被聘任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时间最晚不能晚于交割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承诺改选完成日”)。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或承诺,即构成违约。任何一方因违约造成守约方任何直接损失,应对守约方进行赔偿。
2、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陈述与保证义务、过渡期安排或其他任何承诺事项,给标的公司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标的公司或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或标的公司已经支付了因甲方违反上述约定而产生的费用或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索。
3、在付款条件已经满足的前提下,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4.3款的约定支付任何一
期股份转让价款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按届时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实际支付之日。如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延期超过九十(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总价款2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
4、本协议第4.1款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因甲方拒绝、故意拖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第4.2款约定按时完成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股份转让的交易对价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过户完成日。如逾期超过九十(90)日仍未完成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将乙方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返还至乙方届时指定的账户,并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总价款2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如甲方未能在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应根据届时应返还款项及应付违约金的总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继续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支付应返还款项及应付违约金,则甲方应根据届时应返还款项及应付违约金的总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继续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支付应返还款项及应付违约金。
5、若因甲方主观、恶意过错、陈述与保证不真实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主管机关审核及/或批准而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者标的股份存在权属负担或其他重大问题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使乙方利益受到损害,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将乙方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返还至乙方届时指定的账户,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总价款20%的合同解除违约金。如甲方未能在收到乙方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支付该等款项,则甲方应根据届时应返还款项及应付违约金的总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继续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支付应返还款项及应付违约金。
6、若因任何一方违约以外的其他原因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致使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现的,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甲方承诺在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将乙方已经实际支付的全部款项返还至乙方届时指定的账户。如果甲方向乙方返还前述款项的时间超过三(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三十
(30)日,则甲方应根据届时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资金占用利息(自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算),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如果甲方向乙方返还前述款项的时间超过三十(30)日,则甲方应根据届时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收到乙方解除本协议通知之日起算),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
7、本协议约定的损失是指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已支
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及其资金成本;(2)为本次股份转让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支付的全部中介费用;(3)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付的一切必要的费用,如差旅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等;(4)为本次股份转让已经缴纳或支出的其他费用。
九、协议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1、本协议自甲方一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及乙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或解除:
1)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3)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约定的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的情形。
3、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股份变动性质 | 时间 | 交易方式 | 交易数量 | 交易价格(元/股) |
金晟信康 | 增持 | 2022年9月15日 | 大宗交易 | 1,400,000 | 19.52 |
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张梅光(签字):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傅文静(签字):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本报告、附表及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4单元13楼 | |
股票简称 | 杰恩设计 | 股票代码 | 300668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东兴二路19号铺之二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否√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继承 □ 其他 □ | 协议转让 √ 间接方式转让 □ 执行法院裁定 □ 赠与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400,000股 持股比例:1.16%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披露前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4,573,400股 持股比例:3.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变动数量:+15,000,000股 变动比例:+12.46% 变动后持股数量: 20,973,400 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 17.42%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 不适用 |
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广东金晟信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张梅光(签字):
日期:2022年12月15日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傅文静(签字):
日期: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