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等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对高刚先生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高刚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高刚先生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同意对高刚先生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基于整体经营规划和战略发展需要,将持有北京杰创产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创产城”)51%的股份以1元人民币及公司在杰创产城中待出资的51%的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北京棣之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将持有杰创产城14%的股份以1元人民币及公司在杰创
产城中待出资的14%的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北京颐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具体转让方以签署的转让协议为准)事项,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林 森:
周启超:
梁 波: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