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第3—4页
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鹏盛A核字[2022]4 号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恩创意设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杰恩创意设计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杰恩创意设计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杰恩设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21层2101室 邮政编码:518000 电话: 0755-82949959传真:0755-82926578 |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杰恩创意设计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杰恩创意设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深圳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41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981,27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6.02元,共计募集资金239,999,993.4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名币5,830,255.19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名币234,169,738.27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年1月6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募集资金总额239,999,993.46元减除各项发行费用人名币5,830,255.19元后,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34,169,738.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009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 投资额 |
数字化设计云平台建设项目 | 14,358.23 | 11,570.69 |
装配式内装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6,063.36 | 4,886.20 |
城市更新设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5,636.87 | 4,542.51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 | 2,417.57 |
合 计 | 29,058.46 | 23,416.97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利用募集资金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2月28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2,895,510.16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数字化设计云平台建设项目 | 143,582,300.00 | 12,895,510.16 | 8.98% |
合 计 | 143,582,300.00 | 12,895,510.16 | 8.98% |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