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保证公司的规范运作。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我们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要求,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表,并由公司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专项审核报告》,我们认为相关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志清:
冯瑞青:
赵 维:
深圳市杰恩创意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