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55 证券简称:晶瑞电材 公告编号:2025-055债券代码:123031 债券简称:晶瑞转债债券代码:123124 债券简称:晶瑞转2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瑞电材”、“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湖北长江(潜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闽西南弘盛科创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国信亿合新兴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
其持有的晶瑞(湖北)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晶瑞”)76.0951%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晶瑞电材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查询。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前6个月(2024年5月17日)至《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2025年3月31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存在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情况。
序号 | 股东名称 | 身份 | 交易日期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期末持股数(股) |
1 | 陈风瑛1 | 晶瑞电材前董事程小敏的配偶 | 2024年5月31日 | - | 8,500.00 | - |
2 | 陈风瑛2 | 晶瑞电材前董事程小敏的配偶 | 2024年5月30日至2024年7月1日 | - | 318,624.00 | - |
3 | 周一峰 | 湖北晶瑞财务总监 | 2024年6月11日至2025年1月16日 | 39,000.00 | 142,000.00 | 24,000.00 |
4 | 周福明 | 晶瑞电材子公司瑞红苏州财务部副部长 | 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0月9日 | 2,000.00 | 8,900.00 | - |
5 | 沈健 | 湖北晶瑞总经理 | 2024年9月26日至2024年11月19日 | 43,300.00 | 84,000.00 | 19,367.00 |
6 | 周翔 | 晶瑞电材财务部副部长周福明的子女 | 2024年10月17日 | - | 1,600.00 | 3,202.00 |
7 | 周琰 | 湖北晶瑞财务总监周一峰的配偶 | 2024年6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7,500.00 | 56,000.00 | 14,500.00 |
注:以上重复出现的股东为同一股东,通过不同的证券账号进行交易。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相关人员出具了如下书面承诺:
1、陈风瑛
陈风瑛为晶瑞电材前董事程小敏的配偶,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的配偶程小敏未向本人泄露或者透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
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周一峰
周一峰为湖北晶瑞财务总监,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未向本人的配偶周琰等直系亲属泄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本人的配偶周琰于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自查期间,除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中已披露的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买卖晶瑞电材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晶瑞电材股份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周福明
周福明为晶瑞电材子公司瑞红苏州财务部副部长,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的子女周翔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前,系本人或本人的子女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向本人的子女等直系亲属泄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自查期间,除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中已披露的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买卖晶瑞电材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晶瑞电材股份的情况。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沈健
沈健为湖北晶瑞总经理,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自身股票投资及交易习惯、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本人未向本人直系亲属泄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直系亲属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自查期间,除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中已披露的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买卖晶瑞电材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晶瑞电材股份的情况。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周翔
周翔为晶瑞电材子公司瑞红苏州财务部副部长周福明的子女,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的父亲周福明未向本人泄露或者透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周琰
周琰为湖北晶瑞财务总监周一峰的配偶,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系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的配偶周一峰未向本人泄露或者透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
若本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程小敏
程小敏为晶瑞电材前董事,就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的配偶陈风瑛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人知悉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之前,系其基于对证券市场公开信息独立判断进而做出的投资决策,属于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本人未向本人的配偶陈风瑛等直系亲属泄露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其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
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及各自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自查期间,除股票交易自查报告中已披露的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买卖晶瑞电材或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买卖晶瑞电材股份的情况。
本人声明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及说明,自查期间,长城证券买卖晶瑞电材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日期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期末持股数(股) |
2024/5/21-2025/3/31 | 113,300.00 | 114,400.00 | 0.00 |
对于长城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长城证券已出具说明如下:“本公司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公司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交易基于公开数据,通过量化模型自动计算投资组合风险敞口并生成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对冲指令,以抵消标的资产价格波动风险。对冲比例严格匹配风险暴露规模,表现为与现货头寸相关的衍生品组合交易(如股指期货空头对冲
股票多头风险),不涉及单边投机或针对特定个股的操作。该账户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豁免账户,所有交易均符合相关法规及风控要求,与本次交易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晶瑞电材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除上述主体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晶瑞电材股票的行为。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形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主体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在自查期间,除本自查报告“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核查范围内其他机构、人员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在上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的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相关主体的自查情况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文件及资料的核查审阅,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上述自查期间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本核查意见“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所述情形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七、风险提示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已经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减少内幕消息传播,但仍无法排除本次交易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自查报告》及说明。
特此公告。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