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19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EPC项目违法转包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我局取得了以下证据:
1、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2、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
3、建设单位、总包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代表的询问笔录。
4、监理例会签到表、变更材料等。
5、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情况的证明等。
6、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赣7101行初106号;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赣71行终628号。
7、建设单位提供的已支付工程款或杭州园林公司已收到的工程款证明材料。
8、第三方南昌修福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南昌修福”)
出具的《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中的施工部分管理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关于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中的施工部分管理成本,审定金额1,256,815.92元。
9、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的《关于提供“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EPC项目”工程价款的函》。10、南昌金开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关于提供“金山大道两侧通道绿化EPC项目”工程价款的函>的回函》。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的;”的规定,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裁量基准第一款“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将依据金开公司提供的工程进度款63991676.27元为计算基数,先行收缴部分行政处罚款和违法所得,在收缴违法所得时扣除杭州园林的成本支出(第三方南昌修福审定的金额1256815.92元),经计算可先行收缴行政处罚款人民币为叁拾壹万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叁角捌分(63991676.27元×0.5%=319958.38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零陆万贰仟壹佰零壹元玖角玖分7062101.99元(63991676.27元×13%管理费-1256815.92元),合计人民币柒佰叁拾捌万贰仟零陆拾叁角柒分(7382060.37元)。后续以金开公司报来的年度支付工程款金额再行立案追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
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南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洪住建罚先告字〔2025〕第194号)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