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股份(300648)_公司公告_星云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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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4

证券代码:300648 证券简称:星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江路7号公司第一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7日(星期三)。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有财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67人,代表股份56,590,2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0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55,459,2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21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股份1,130,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9%。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4人,代表股份1,130,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9%。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批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
反对19,5000.0345%
弃权4,4000.0078%

(二)审议批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1,107,06797.8868%
反对19,5000.0345%19,5001.7242%
弃权4,4000.0078%4,4000.3890%

(四)审议批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
反对19,5000.0345%
弃权4,4000.0078%

(五)审议批准《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
反对19,5000.0345%
弃权4,4000.0078%

(六)审议批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4,54399.9546%1,105,26797.7276%
反对16,1000.0284%16,1001.4236%
弃权9,6000.0170%9,6000.8488%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
反对14,3000.0253%
弃权9,6000.0170%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1,107,06797.8868%
反对14,3000.0253%14,3001.2644%
弃权9,6000.0170%9,6000.8488%

(九)在李有财先生、刘作斌先生两位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合计38,906,342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7,660,00199.8648%1,107,06797.8868%
反对14,3000.0809%14,3001.2644%
弃权9,6000.0543%9,6000.8488%

(十)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1,107,06797.8868%
反对14,3000.0253%14,3001.2644%
弃权9,6000.0170%9,6000.8488%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1,107,06797.8868%
反对14,3000.0253%14,3001.2644%
弃权9,6000.0170%9,6000.8488%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
反对14,3000.0253%
弃权9,6000.017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1,107,06797.8868%
反对14,3000.0253%14,3001.2644%
弃权9,6000.0170%9,6000.8488%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 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 (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56,566,34399.9578%1,107,06797.8868%
反对14,3000.0253%14,3001.2644%
弃权9,6000.0170%9,6000.8488%

本次股东会除逐项表决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外,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提交的《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徐新律师、范雅君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云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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