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7号),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频三”或“发行人”)于2022年6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702,269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4.81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5,070,749.5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22〕000039号)。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2年6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超频三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末,保荐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况 | 内容 |
保荐人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保荐代表人 | 李刚、常乐 |
联系电话 | 0531-68889218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末,发行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股股票简称 | 超频三 |
A股股票代码 | 300647.SZ |
注册资本(截至2024年12月31日) | 45,732.1024万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黄阁北路475号天安数码城创业园1号厂房A701 |
法定代表人 | 杜建军 |
董事会秘书 | 王军 |
联系电话 | 0755-89890019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年6月30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
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根据有关监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督导或核查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业绩波动
发行人2023年度、2024年度业绩出现亏损,主要原因系:1、发行人核心业务锂离子电池材料业务所属行业竞争加剧,需求增速低于预期,发行人产品价格持续承压,导致毛利下降、经营亏损。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规定,发行人于各报告期末对各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较大金额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减值准备、应收款项信用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3、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相关规定,综合考虑2024年度部分子公司经营亏损、资产减值情况、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超额亏损,预计应收子公
司款项未来无法收回,发行人将该债权产生的损失金额全部计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保荐机构在日常持续督导及定期现场检查过程中,关注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向发行人高管了解业绩变动的具体原因,督促发行人管理层积极履行企业管理经营责任,提高盈利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保证持续稳健发展,并履行好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募投项目延期
2023年1月20日、2023年7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募投项目“锂电池正极关键材料生产基地建设一期子项目”实施进度的相关议案,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同意最终调整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至2026年12月31日,调整的主要原因系:该项目用地、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由红河州政府负责,前期由于政府用地手续批复缓慢,政府代建工作启动时间较晚,同时受宏观因素、社会经济因素等综合影响,项目厂房建设、人员往来、设备运输及安装进度等受到制约,项目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未如期交付,整体建设进度有所放缓。此外,受锂离子电池材料市场环境、行业发展变化以及募投项目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可控因素等影响,基于谨慎原则,对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后续发行人将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及实际经营情况,动态调整项目建设进程。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地核查,出具了核查意见,对上述事项无异议,并保持对该事项的关注。除了上述事项外,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查阅发行人三会资料、经营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等,保荐人认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超频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 刚 常 乐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