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2月1日开始进入转股期,自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数为215.1198万股。因此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由10,780.04万股增加至10,995.1598万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780.04万元增加至10,995.1598万元。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现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780.04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995.1598万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0,780.04万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10,995.1598万股。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发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十八)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十九)审议达到以下标准的财务资助: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委派专人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公司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备案信息为准。本次拟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章程》。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