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星期一)下午13:30在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二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刘曙阳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45,196,0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4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4,668,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4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6人,代表股份71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8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527,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4%;反对9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4%;弃权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36%;反对9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63%;弃权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1%。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4%;反对9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弃权12,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36%;反对93,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98%;弃权12,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66%。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审议通过。
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5,09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4%;反对9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4%;弃权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5,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536%;反对97,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863%;弃权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1%。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周赛律师、张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