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
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涉及①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①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如下:
合并报表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 | ||
调整前 | 影响金额 | 调整后 |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16,300,498.61 | 248,038.09 | 16,548,536.70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047,143.95 | 248,038.09 | 1,295,182.04 |
母公司报表项目未受影响。
2、本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重新界定2022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将使得2022年度扣除所得税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754,621.28元,其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减少4,754,621.28元,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不受影响。特此公告。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