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丹股份(300641)_公司公告_正丹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

正丹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16

证券代码:300641 证券简称:正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6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镇江市南山路61号国控大厦A座24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正国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截至2025年5月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2,682,322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137,512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25,544,810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9名,代表公司股份293,878,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18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委托他人出席的股东)共计5名,代表公司股份289,534,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923%;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534名,代表公司股份4,343,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6名,代表公司股份共计4,363,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02%。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2名,代表公司股份19,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34名,代表公司股份4,343,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5%。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情况以及高管、律师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到会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92,812,8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5%;反对1,0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0%;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29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815%;反对1,00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700%;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2,820,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1%;反对9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1%;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30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602%;反对99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04%;弃权5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3%。

公司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上对2024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2,792,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7%;反对1,0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8%;弃权77,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277,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265%;反对1,0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915%;弃权77,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92,791,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02%;反对1,0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12%;弃权8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276,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944%;反对1,00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838%;弃权83,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929,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0%;反对8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5%;弃权63,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413,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459%;反对8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091%;弃权63,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51%。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003,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24%;反对7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0%;弃权8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488,4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534%;反对79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67%;弃权81,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599%。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3,014,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062%;反对7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33%;弃权89,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5%。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499,7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124%;反对7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352%;弃权89,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92,80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1%;反对9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42%;弃权90,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3,290,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199%;反对98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093%;弃权90,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8%。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祝静律师、张秋子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正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6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