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98号)核准,公司于2020年9月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1,363,368股新股。根据发行结果,公司实际向发行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9,507,997股,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4.83元,共计募集人民币1,030,803,595.51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140,135.8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17,663,459.71元。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账,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599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ED照明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和“高光功率紫外固态光源产品建设项目”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用于实施公司新增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光电传感器件集成封测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的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二、本次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补充协议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的建设,公司在新加坡成立全资孙公司QUANTPRO PTE. LTD.(以下简称“QUANTPRO”)、并在马来西亚成
立QUANTPRO的全资子公司GOPOLY TECHNOLOGY SDN. BHD(以下简称“GOPOLY”)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时为QUANTPRO和GOPOLY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QUANTPRO、GOPOLY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QUANTPRO PTE. LTD.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 NRA35150198210100005161 | 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 |
2 | GOPOLY TECHNOLOGY SDN. BHD | 中国建设银行马来西亚子行 | 696500002011 | 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 |
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事项,为便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拟变更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用途,将原用于公司LED照明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专户用途修改为“仅用于公司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针对上述变更事项,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此确保募集资金管理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监管机制。
序号 |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 | 35150198210100003004 | 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1》的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QUANTPRO PTE. LTD.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建山、杨恩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的主要内容
甲方1: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GOPOLY TECHNOLOGY SDN. BHD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马来西亚子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2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用于甲方2的“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允许用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2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2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2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第二条 甲方1、甲方2、乙方(如适用)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专户的运作应遵循账户的条款和条件,并符合马来西亚现行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以上提及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1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对甲方1、甲方2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1、甲方2及乙方应在符合马来西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予以配合。丙方应至少每半年对甲方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为此,甲方2授权乙方向丙方提供相关资料,并无需另行通知甲方2。乙方应提供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21日之前)向甲方2出具对账单,甲方2在此授权乙方同步向丙方抄送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2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则甲方2需要将该支取请求及支出明细应抄送丙方。
第七条 甲方2同意,若乙方发现甲方2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在不违反马来西亚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发现后立即通知丙方,并在协助调查,无需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2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第九条 如甲方2与乙方未能履行第五条和第六条项下的义务,丙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注销专户。
第十条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为免歧义,如因本协议执行而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失、损害或责任,甲方2应对乙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责。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若各方时间有先后,则以最后签订的时间为准,直至丙方书面通知其对专户的监管期已结束。
第十二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下同)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由中国厦门市思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1、甲方2、乙、丙三方各持壹份,丙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1备用。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了编号为2020年4312号的《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原协议”)。
一、根据原协议约定,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5150198210100003004。原协议约定该专户仅用于甲方LED照明产品智能化生产建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因甲方业务需要,现将该专户用途修改为: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海外智能制造产业基地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原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能清、邱荣辉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因丙方保荐代表人变更,现将该条款修改为: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建山、杨恩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三、本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补充协议为原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各方以往就本补充协议有关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或安排有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明确约定的内容,以原协议为准。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