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确保公司市值管理活动的合规性、科学性、有效性,推动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合规、透明的信息披露,提升市场对公司的认知度,推动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趋于一致。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并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多元化手段,充分释放公司价值,构建稳定且优质的投资者群体,赢得资本市场的长期信任与支持,最终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持续增长的双重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前提下开展,同时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综合考虑市值影响因素,结合行业及市场指标,建立
科学合理的市值管理体系,合法合规运用市值管理工具,优化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
各项因素;
(三)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的原则, 协同公司各业
务部门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化原则:公司应设置负责市值管理的机构,明确人员职责,长期持续对公司市值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监控,建立常态化的市值波动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市值管理总体规划。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公司市值整体质量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资本市场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二)监督市值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董事会应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作,结合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规划和具体举措。
(三)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经营发展质量。
(四)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鼓励董事会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等一系列决策,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内在经营质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市值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市值管理策略;
(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四)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在市值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理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
(二)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始终坚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持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精准度。
(三)重点加强舆情监测分析等工作。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如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以相应的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或澄清。
第九条 董秘办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和资本市场舆情监测及分析等具体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共同参与市值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对相关生产经营、研发、财务、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提供支持。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十条 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公司应积极响应产业战略,通过制定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攫取关键技术和市场,提升公司质量和内在价值。
第十一条 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公司应通过剥离不适于公司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资源配置效率。
第十二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必要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的增长。
第十三条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值管理水平。第十四条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采取相应的市值管理方式,避免股价剧烈波动,维护市值稳定。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合理制定每年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二节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规有效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促使公司市值合理反映公司价值。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流程,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提升相关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杜绝故意违规,避免无知违规。加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的管理,建立重大事项审批、报告制度,避免遗漏应披露的重大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断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计划;
(二)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常态化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等工作,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媒体关系管理:
(一)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二)建立日常媒体关系网络(法定披露媒体、主流市场财经媒体、主流行业媒体等),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保障财经媒体渠道的畅通,引导媒体的报道;
(三)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九条 履行社会责任,推进 ESG工作:
公司应积极推进 ESG工作,践行 ESG理念、开展 ESG建设,不断完善可持续发展治理体系。将ESG理念融入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目标规划,并在实际操作中加以推进和落实。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进而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吸引长线绿色资金。
第二十条 资本品牌管理与价值传播:
(一)明确公司资本市场定位,树立资本市场品牌,作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标签,发挥资本市场品牌优势,延伸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为公司带来溢价。
(二)制定年度价值传播计划,通过梳理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成果、投资亮点、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价值亮点,开展主动价值传播,引导市场对公司发展的认知,提升市场关注度。
第三节 监测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实时监测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当市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80%时触发预警,触发后,董事会办公室需及时召开会议,评估情况并适时采取相应市值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秘办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
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等,以及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澄清或回应;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以维持股价稳定;
(五)如情况严重,可考虑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
第四节 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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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