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吾高科(300631)_公司公告_久吾高科: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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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20

证券代码:300631 证券简称:久吾高科 公告编号:2025-019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5年4月22日,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5:00在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8,891,4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10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61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08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人,代表有表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76,12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205%。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党建兵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全体监事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73,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4%;反对11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弃权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23,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542%;反对114,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04%;弃权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53%。

2、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7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11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2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371%;反对114,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0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5%。

3、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7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11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

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2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371%;反对114,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0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5%。

4、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7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11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2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371%;反对114,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0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5%。

5、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72,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50%;反对114,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22,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371%;反对114,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904%;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5%。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76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42%;反对11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18,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97.6569%;反对11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06%;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5%。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确认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8,765,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8%;反对121,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4%;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15,3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6016%;反对12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259%;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5%。

8、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81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22%;反对7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0%;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60,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83%;反对77,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692%;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5%。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81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0%;反对1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弃权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6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384%;反对18,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511%;弃权5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1105%。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8,770,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2%;反对116,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01%;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20,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008%;反对116,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267%;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814,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0%;反对7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64,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384%;反对72,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891%;弃权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2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的丁振波律师、张晓宇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员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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