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以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机构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的调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保持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四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如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相关法规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第五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来访接待工作的具体细则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来访接待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非取得合法授权,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不得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
第七条 机构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调研前,应当按照《预约须知》(详见本制度附件1)的要求,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提前预约;待公司同意后,证券部将与来访人员沟通调研提纲,并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
登记(《投资者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详见本制度附件2);公司与来访人员进行直接沟通前,证券部应当核实来访人员身份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3)。
第八条 公司须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参观过程及沟通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注意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保密,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接待人员在回答来访人员询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的语句。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以便后续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第九条 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官网刊载。第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来访接待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依法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第十一条 对于机构投资者、媒体等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如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误导性记载的,公司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说明,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调研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请有意来公司现场参观交流的投资者提前2个工作日与公司证券部联系,以便公司进行接待登记。公司将根据日常经营活动决定是否安排接待。
联系电话:0755-82095801(周一至周五)
电子邮箱:zqswb@doctorglasses.com.cn
二、预约登记
公司同意接待后,将与来访人员协商并确认接待日程安排。同时,来访人员须提供拟沟通的问题提纲,并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3)。
三、现场接待时间安排
周一至周五 9:00-11:00,14:00-16:00
四、特别提醒
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以机构投资者名义来公司调研,请携带本人名片。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来访预约信息登记表
一、来访人员基本信息 | |||
预约时间 | |||
姓名 | 职 务 | ||
单位 | |||
投资者类型 | □机构投资者 □新闻媒体 □其他 | ||
其他来访人员 | |||
二、调研提纲 | |||
董事会秘书意见 |
附件3:
承诺书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以下为方便表述,简称为“来访”),现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来访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来访过程中无意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来访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若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将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来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对贵公司向本人(公司)提供/介绍的全部有关贵公司之“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及本人(公司)在来访过程中所接触和获知的所有“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保密;
前款所述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七)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来访活动,时间为: ;
(九)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来访,视同为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单位:
身份证号码: 手机: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