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300622)_公司公告_博士眼镜: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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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03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2-049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通知内容详见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8月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8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ALEXANDER LIU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8人,代表股份96,991,8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2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7,44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3%。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89,549,5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296%。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8人,代表股份7,44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91,7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4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6,063,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4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991,7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4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计云生、丁小栩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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