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针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被授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3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81元/份。
独立董事:徐小芳、王扬、王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