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300622)_公司公告_博士眼镜: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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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28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2-005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授予日:2022年1月27日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5.00万股

?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数量:50.00万份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权益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2022年1月27日为预留部分权益的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5.00万股,授予价格为8.73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50.00万份,行权价格为17.81元/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标的股票数量: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总计621.6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3.1597万股的3.64%。其中,首次授予

556.60万股(包括: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157.00万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399.6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9.54%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3.1597万股的3.26% ;预留65.00万股(包括: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15.00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50.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10.46%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7,093.1597万股的

0.38%。

4、激励对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357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授予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08元/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8.16元/份。

6、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2)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1、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2、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各行权期考核要求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期权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二个解除限售/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行权事宜。若各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解除限售/行权比例(Y)100%8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通过内部OA系统公示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年5月7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2021年6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

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1年6月28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向27名激励对象授予157.0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同日,公司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6月28日,向341名激励对象授予396.10万份股票期权,并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2年1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本次预留授予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1年5月25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及行权价格进行如下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9.08元/股调整为8.73元/股,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由18.16元/份调整为17.81元/份。(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内容详见2021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预留授予/行权价格同首次授予/行权价格,因此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73元/股,股票期权预留授予行权价格为17.81元/份。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四、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基本情况

(一)董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1、预留部分授予日:2022年1月27日,该授予日是交易日,且不为《激励计划》中列明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期间。

2、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4、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价格:8.73元/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详见2021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5、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比例占预留部分授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2人)15.00100.00%0.09%
合计15.00100.00%0.09%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7、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100%8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个人解除限售比例(Y)。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三)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1、股票期权预留部分授予日:2022年1月27日,该授予日是交易日。

2、激励工具:股票期权。

3、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4、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7.81元/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保持一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详见2021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5、预留部分授予的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预留部分授予股票期权总数比例占预留部分授予日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 核心业务人员(57人)50.00100.00%0.29%
合计50.00100.00%0.29%

6、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权完成之日起计算,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股票期权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2年-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6%。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8%; 2、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6%。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公司注销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行权系数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ABCD
个人行权比例(Y)100%8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则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个人行权比例(Y)。激励对象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8、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本次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和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权益工具预留部分授予的数量(万股/份)需摊销的总费用2022年2023年2024年
限制性股票15.00139.5087.1946.505.81
股票期权50.00105.9660.2440.115.61
合计65.00245.46147.4386.6111.43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权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获授预留部分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认购、股票期权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八、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筹集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授予条件。

(二)本次被授予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不存在向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的凝聚力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1月27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3元/股,向57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81元/份。

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将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1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本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0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被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条件。

(4)公司及本次被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审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2022年1月27日为预留部分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73元/股,向符合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授予5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81元/份。

十一、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十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授予日、授权日、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及激励份额的确定及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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