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361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马赫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X”)
(三)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3日,马赫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公司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318】号),驳回马赫X的撤销申请。
2023年1月17日,马赫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024年4月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091684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7113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2024年4月29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案号:(2025)京73行初3613号,并于2025年3月18日开庭。
上述事项经过已在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诉争商标情况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091684
3.申请日期:1996年5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推销(替他人)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认定结论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二、判决情况
202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3613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5年7月14日提起上诉申请,目前暂未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公司于1993年开始使用诉争商标,并于1996年5月21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且使用至今。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利,故在本次判决后仍能继续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诉争商标。同时,他人难以在与公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亦难以主张公司商标构成侵权。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诉争商标的情况。故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