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47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商标涉及诉讼进展暨一审胜诉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均为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3.涉案的金额:均为0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案件一、二均为一审判决,各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5)京73行初1938号《行政判决书》、(2025)京73行初1939号《行政判决书》。根据判决,公司均取得了胜诉,现将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相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马赫X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赫X”)
(三)诉讼背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6月13日,马赫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受理申请。
2023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7181号),驳回马赫X的撤销申请。
2023年6月14日,马赫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024年8月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194072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一”)。
2024年9月14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73行初1939号,并于2025年4月9日开庭。
上述事项经过已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诉争商标一情况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7924728
3、申请日期:2015年9月1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5月13日
5、标志:
6、撤销复审的服务(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眼镜、眼镜盒、镜片、镜架);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一认定结论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一,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辩称:被诉决定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未陈述意见。案件二:
(一)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马赫X
(三)诉讼背景
2022年6月3日,马赫X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关于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后受理申请。
2023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6354号),驳回马赫X的撤销申请。
2023年6月14日,马赫X对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2024年8月8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4]第194078号),决定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二”)。
2024年9月14日,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73行
初1938号,并于2025年4月9日开庭。
上述事项经过已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四)诉争商标二情况
1、注册人:原告
2、注册号:17924729
3、申请日期:2015年9月18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月27日
5、标志:
6、撤销复审的服务(第35类):替他人推销。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诉决定二认定结论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二,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二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陈述意见。
二、判决情况
案件一:
2025年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1939号,判决结果如下: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94072号关于第17924728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二:
2025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25)京73行初1938号,判决结果如下:
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4]第194078号关于第17924729号“博士DOCTO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撤销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没有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般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定期报告中的相关章节。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均为一审判决,各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商标诉讼案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上不存在使用上述诉争商标的情况。故上述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5)京73行初1938号《行政判决书》;
2、(2025)京73行初1939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