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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5-19

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25-038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2025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3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ALEXANDER LIU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96人,代表股份75,002,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1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89人,代表股份474,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74,528,1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31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87人,代表股份474,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8%。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其中本次现场表决结果统计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96,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7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543%;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9%;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8%。

公司前任独立董事王扬女士、王瑛女士(已于2024年2月26日任期届满离任)及现任独立董事王伟先生、兰佳先生、廖素华女士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96,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64%;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9%;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7%。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96,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7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543%;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9%;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88%。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96,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64%;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9%;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7%。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92,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3%;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3%;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4,8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329%;反对10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246%;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891,2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5%;反对10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7%;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3,4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381%;反对10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242%;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7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1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2367%;反对1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89%;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4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3,5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591%;反对10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037%;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ALEXANDER LIU先生、LOUISA FAN女士、刘之明先生、何庆柏先生、郑庆秋女士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4,320,285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88,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80%;反对10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2%;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8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9905%;反对10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195%;弃权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4,896,8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3%;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9,0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175%;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69%;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4,896,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7%;反对10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5%;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8,8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754%;反对10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79%;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牛璐、陈思宇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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