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与发展。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安全有效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三)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五)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
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审批标准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各项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并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修订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2.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
3.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4.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提出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提供涉及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
5.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6.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财务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
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公司财务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 董事长指定财务部具体负责拟定年度证券投资预算计划、制定方针与策略并开展交易业务等,财务部应持续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进行交易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并对已投资的证券价格进行日常监控,关注相关证券主体发布的重大信息及市场和行业情况,若出现异常,及时评估风险,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决策程序的合规性、履行相关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针对各类证券投资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机构;
(二)合理设置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交易与风控岗位责
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经验的风控岗位业务人员。第二十条 在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如需)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并按文件约定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证券投资指定管理部门及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或证券投资的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整理并归档,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