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2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任职程序第3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4条 董事长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5条 除非出现董事长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而被解职或董事长自行辞职的情形,不得在任期内无故罢免董事长。第6条 公司董事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能正确分析、判断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有统揽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决策能力强;
(二) 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股东、
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 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
(四)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
创工作新局面;
(六) 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
廉洁奉公;
(七) 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八) 不存在《公司法》第178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第7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主持公司董事会日常工作,领导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三) 督促、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有权要求公司有关
职能部门提供实施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有权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向总经理提出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负责领导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形成公司核心价值观及企业
愿景,协调指导公司党、团及工会的工作;
(五) 分析国内外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家相关政策,研究公司近期、
中期、长期发展战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并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六) 对公司股权或债权融资计划、投资方案、资本运营计划、闲置资
金运用方案、资产兼并或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重大决策事
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七) 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选聘提出意见;
(八)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九)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十)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授
权公司其他人员办理委托事项;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8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时,董事长具有的审批权限如下: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前述规定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 关于赠与或者受赠资产的授权
未达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的事项,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前述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 关于关联交易的授权
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议批准后,报董事会备案。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决策程序执行。
(四) 决定公司人事管理的权限:
(1)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2) 决定委派或更换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3) 委派、更换或推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
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第四章 其 他第9条 董事长的薪酬与考核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0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
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第11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
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第12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
执行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第13条 董事长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解答其所关注问题。
第五章 附 则第14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15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16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