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瀚微(300613)_公司公告_富瀚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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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2-06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29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现场方式召开。公司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晓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次交易加期审计等补充更新事宜,公司编制了《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经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备、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深交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修订稿)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具体内容详见《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说明》。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关于批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有效期已经届满,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进行了加期审计,出具了《眸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024]第ZA10063号)及《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2024]第ZA10064号)。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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