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_公司公告_美力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美力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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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8-0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美力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对美力科技行使“美力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力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一)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3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0万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3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21年2月24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美力转债”,债券代码为“12309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美力转债”转股期限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年2月2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1年8月2日)起至债券到期日(2027年1月26日)止。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美力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9.34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美力转债”转股价格由9.34元/股调整

为9.28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1年7月9日起生效。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美力转债”转股价格由9.28元/股调整为9.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15日起生效。

二、“美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可能成就的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公司《募集说明书》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触发情况

自2022年6月27日至2022年8月1日,公司股票已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美力转债”的赎回条款。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行使“美力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拟于2022年9月8日提前赎回全部“美力转债”,根据《募集说明书》,赎回价格为债券面值(人

民币100元)加当期应计利息。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行使“美力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条件已成立,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保荐机构对美力科技行使“美力转债”提前赎回权利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美力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志 陆晓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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