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力科技”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美力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定性缺陷 | |
重大缺陷 | 1、注册会计师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控制环境无效; 6、因会计差错导致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
重要缺陷 |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的内部控制问题; 2、关键岗位人员舞弊;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未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4、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财务报告定量缺陷 | |
重大缺陷 | 资产:潜在错报>总资产的5%,或绝对金额>3,000万元; 收入: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5%,或绝对金额>1,500万元; 净利润:潜在错报>净利润的5%,或绝对金额>500万元。 |
重要缺陷 | 资产:总资产的2%<潜在错报≤总资产的5%,或1,000万元<绝对金额≤3,000万元; 收入:营业收入的2%<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5%,或700万元<绝对金额≤1,500万元; 净利润:净利润的2%<潜在错报≤净利润的5%,或100万元<绝对金额≤500万元。 |
一般缺陷 | 资产:潜在错报≤总资产的2%,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 收入: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2%,且绝对金额≤700万元; 净利润:潜在错报≤净利润的2%,且绝对金额小于100万元。 |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定性缺陷 | |
重大缺陷 |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失误; 2、生产经营活动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3、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重大媒体负面新闻流传,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7、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
重要缺陷 | 1、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一般失误; 2、全资、控股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建立恰当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决策层、管理层职责不清,未建立内控制度,管理散乱; 3、一般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媒体负面新闻流传,对公司声誉造成一般负面影响; 5、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未形成严重后果; 6、委派子公司的代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 7、未建立信息搜集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内部信息沟通存在严重障碍;对外信息披露未经授权;信息内容不真实,遭受外部监管机构处罚。 |
一般缺陷 | 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
非财务报告定量缺陷 | |
重大缺陷 | 资产:潜在错报>总资产的5%,或绝对金额>3,000万元; 收入: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5%,或绝对金额>1,500万元; 净利润:潜在错报>净利润的5%,或绝对金额>500万元。 |
重要缺陷 | 资产:总资产的2%<潜在错报≤总资产的5%,或1,000万元<绝对金额≤3,000万元; 收入:营业收入的2%<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5%,或700万元<绝对金额≤1,500万元; 净利润:净利润的2%<潜在错报≤净利润的5%,或100万元<绝对金额≤500万元。 |
一般缺陷 | 资产:潜在错报≤总资产的2%,且绝对金额≤1,000万元; 收入:潜在错报≤营业收入的2%,且绝对金额≤700万元; 净利润:潜在错报≤净利润的2%,且绝对金额小于100万元。 |
二、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对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保荐机构对美力科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工作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审阅了美力科技《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员进行沟通,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等,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提请公司关注《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等有关规定,持续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遵守资本市场规范,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 志 陆晓航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