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力科技(300611)_公司公告_美力科技: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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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力科技: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28

证券代码:300611 证券简称:美力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3债券代码:123097 债券简称:美力转债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公告

2021年9月24日,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为了整合公司资源,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公司拟将位于杭州泛海国际1幢3203/3204室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99402号和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86986号)进行出售,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过户相关事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出售资产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时(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由于本次交易价格估值范围为2,200-2,800万元(具体交易价格将根据市场同类房产成交价格由公司与潜在交易对手协商确定),公司预计出售该资产产生的交易金额或产生的利润将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故出于审慎性原则,及时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拟出售不动产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由于本次交易对手仍在洽谈中,尚未签署交易合同及协议,无履约安排,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披露标的资产转让的进展情况。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房产基本情况

权证编号权利人位置使用权限用途权力类型权利性质面积
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99402号公司杭州泛海国际中心1幢3203室2057年3月9日止综合(办公)用地/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出让/存量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2.7㎡;房屋建筑面积:351.15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86986号公司杭州泛海国际中心1幢3204室2057年3月9日止商服用地/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出让/存量房产土地使用权面积12.7㎡;房屋建筑面积:349.65 ㎡

2、标的资产权属:上述资产权利人为公司,产权清晰,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截至2021年8月31日,标的资产的账面价值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不动产名称账面原值累计折旧账面净值
杭州泛海国际中心1幢3203室10,153,718.201,155,698.058,998,020.15
杭州泛海国际中心1幢3204室9,634,342.62462,629.129,171,713.5
合计19,788,060.821,618,327.1718,169,733.65

三、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产生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本次交易后所得款项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四、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进一步整合公司现有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由于本次交易尚未签署正式协议,具体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对公司净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尚需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将审慎选择具备良好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的对手方进行交易,确保交易款项能及时收回。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审议

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议案》,同意出售公司位于杭州泛海国际1幢3203/3204室的房产,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签署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不动产过户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意见

2021年9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未来发展需要,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事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有利于优化公司现有资产,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拟出售部分不动产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美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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