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300610)_公司公告_晨化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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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化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07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独立董事因出现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检查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五)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内部

审计部门的工作报告和外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审查重大关联交易;

(七)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听取一次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审阅一次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情况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应当由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 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也未指定其他委员召集的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发出,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委托独立董事出席并表决。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成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条 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审计委员 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由参会成员签名。

第三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如有);

(四)成员发言要点(如有);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四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五条 审议事项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审议事项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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