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300592)_公司公告_华凯易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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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公告编号:2025-033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

和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4年2月21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独立董事张学礼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公司员工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3月2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16)。

(四)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五)2024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2024年3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4年3月18日。

(七)2025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

职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有10名激励对象离职,1名激励对象管军铃先生于2024年7月22日被选举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共计11名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说明

1、调整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1日。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89,175,6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含税),同时,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P=(9.82-0.4)/(1+0.4)=6.73元/股(按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计算)。

3、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6000万股。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Q=34.6000×(1+0.4)=48.4400万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7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

326.0012万元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04,845,869股变更为404,361,469股,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及稳定性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数(股)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79,915,71319.74%-484,40079,431,31319.64%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4,930,15680.26%0324,930,15680.36%
股份总数404,845,869100.00%-484,400404,361,469100.00%

注:本次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有11名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同时,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

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及稳定性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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