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督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凯易佰”)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0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佰网络”)、时任副董事长胡范金、董事庄俊超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易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范金、庄俊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1号)。公司2021年年报及2022年6月2日披露的《关于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显示,易佰网络在2021年度存在以信息授权形式开设和运营部分网店(以下简称“第三方名义网店”)情形,此类网店数量535个,占2021年度店铺总数的15.82%,以上事项违反了上述主体在《湖南华凯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作出的关于易佰网络不再以信息授权形式在第三方电商平台新设网店的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承诺》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上述主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二)整改情况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戒,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并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对《警示函》认定的相关情形制定了整改计划并于2022年8月31日完成整改。截至2022年8月31日,易佰网络已完成第三方名义网店整改,不存在以第三方名义开设店铺经营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