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凯易佰(300592)_公司公告_华凯易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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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3-24

证券代码:300592 证券简称:华凯易佰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创源路8号华凯文化科技园1、2栋10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公司结合自身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本次发行”)的方式募集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公告的《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中国证监会完成注册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行良好。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8,691.08万元、21,698.31万元、33,216.15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5,407.79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平均水平并经过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本次募集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四)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详见本节之“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及“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公司的经营组织机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及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具体情况参见本节“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相关内容。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9月,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6.29%、25.24%、34.46%和50.77%,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整体销售状况良好,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分别为229,964.27万元、443,355.15万元、660,337.13万元和610,698.56万元,公司具有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

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五)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六)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报告号为“天健审〔2022〕2-185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176号”、“天健审〔2024〕2-166号审计报告”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七)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八)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九)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总部智能仓储与数字内容营销中心项目”“AIGC全链路运营管理模型开发及平台升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募投项目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前,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预计仍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十一)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向“总部智能仓储与数字内容营销中心项目”“AIGC全链路运营管理模型开发及平台升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业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经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一)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自发行之日起6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3、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7、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8、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2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30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2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附加回售权。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之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量。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不属于金融类企业。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的情况,符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或者其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三条的规定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9月,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26.29%、25.24%、34.46%和50.77%,整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公司财务结构较为稳健,财务风险较低。公司主营业务突出,整体销售状况良好,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金额分别为229,964.27万元、443,355.15万元、660,337.13万元和610,698.56万元,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实际情况,现金流量正常。

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可转债的本息。

(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

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已在本次发行预案中披露本次证券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公司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拟用于“总部智能仓储与数字内容营销中心项目”“AIGC全链路运营管理模型开发及平台升级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系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现金流、资产构成及资金占用等多方面因素确定,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符合公司经营需要,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五、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巩固公司行业地位;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主要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的《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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