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遵循的原则:确保选聘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
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在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
(八)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九)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的职责:
(一)按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近年来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二)按规定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送审计业务招聘文件;
(三)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责任,及时、完整地提供与审计业务相关的会计报表及资料,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
(四)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应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如下应聘义务:
(一)按照公司要求如实提供能够证明本单位资质情况的资料证件,如上年
度财务决算、营业执照、执业注册会计师人员证明等;
(二)认真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事项,按期完成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内部决策机构组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权限为:
有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审计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申请参加企业财务审计业务: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的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项目的报价,以及就相关服务事宜进行商谈,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参与选聘过程。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五条 邀请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简单程序:
对于执行上市公司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选聘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即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拟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的目的、业务范围、
完成时间、审计费用、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业务约定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遴选符合条件
的承担该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需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完成审计项目,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托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加强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财务审计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三)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的内容: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违反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责令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企业财务审计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