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_公司公告_安车检测: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大华核字[2024]0011011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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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大华核字[2024]0011011558号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11558号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目 录页 次
一、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1-2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1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

www.dahua-cpa.com

第1页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4]0011011558号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4]0011020039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该明细表已由安车检测公司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作。

大华核字[2024]0011011558号专项核查意见

第2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安车检测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安车检测公司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4]0011020039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赖其寿
中国注册会计师:
刘蓓蓓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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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2023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本年度具体扣除 情况上年度具体扣除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46,230.35——44,778.51——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192.05——149.8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0.42%——0.33%——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192.05零星其他业务收入149.82零星其他业务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192.05——149.82——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46,038.30——44,628.69——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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