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300572)_公司公告_安车检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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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30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其实施;

(三)必要时就重大问题与外部审计师进行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审查和评价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和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十八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日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人于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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